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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定期會把群眾咨詢的人力資源問題,進行公開回復,對我們普通HR和打工人也很有參考意義。
今天,就把HR在日常工作場景中,高頻遇到的問題,集中給大家匯總一下。
Q
自2018年8月起至2025年1月已與用人單位連續簽訂兩次勞動合同,第二次合同期滿1個月前單位口頭通知到期不再續訂,勞動者提出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續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請問這是否屬于合同期滿自動終止?用人單位應該如何賠償,是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支付經濟補償金還是應該按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A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的,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Q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中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請問應按哪種理解?1. 當勞動者月工資高于本地區平均工資三倍時,經濟補償年限才不超過十二年;如果沒超過三倍,經濟補償就沒有十二年的限制。2.不論勞動者工資是否高于地區平均工資三倍,經濟補償年限都不超過十二年。
A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款所指“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的規定只適用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情形。
Q
法律法規對于全日制勞動關系是否有明確規定,一個人能否和兩家單位同時簽訂勞動合同,約定每周工作時間均超過24小時,平均每日工作時間均超過4小時,按月發放工資,即同時簽訂兩份全日制勞動合同。以上情況是否符合當前法律法規規定。
A
依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未對勞動者同時與兩家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作出禁止性規定。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Q
員工剛入職一個星期,未來得及簽訂勞動合同,也未購買工傷保險,在工地上出現工傷怎么處理?公司現在購買工傷保險,員工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嗎?
A
關于用人單位未為新入職員工參加工傷保險,發生工傷后如何處理的問題,《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第三款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關于參加工傷保險前發生工傷的職工,在用人單位參保后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問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規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的“新發生費用”,是指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前發生工傷的職工,在參加工傷保險后新發生的費用,其中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按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因工受傷的,支付參保后新發生的工傷醫療費、工傷康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統籌地區以外就醫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配置費、生活護理費、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傷殘津貼,以及參保后解除勞動合同時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因工死亡的,支付參保后新發生的符合條件的供養親屬撫恤金。
Q
用人單位所在地和勞動合同履行地不一致的,病假工資按照哪里的規定發放?
A
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病假工資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如果用人單位注冊地關于病假工資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可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標準執行。
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規定:
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Q
退休人員退休當年能否享有年休假?
A
按照《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及《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年,即可按照工作年限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
即將退休的職工可以依法享受按照本年度退休前的工作時間折算后的休假時間。折算方法為: (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 ×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Q
我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崗位是人事崗,并約定工作地點。現在公司要求我同意調整工作地點和工作崗位,否則予以辭退。這樣的情況,我可以不接受調崗嗎?
A
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如需要調整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地點和工作崗位,應當與勞動者進行協商,協商一致后方可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勞動者如果不同意變更工作地點和工作崗位,用人單位不能據此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也就是說,如果勞動者因為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以及在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不需要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如果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需要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地點和工作崗位,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這三種情形下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方可解除勞動合同,并依法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Q
對于自己繳納養老保險的勞動者,不夠最低15年的年限,是否可以一次性補繳?
A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養老保險的人員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應滿足兩個條件:一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二是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2011年人社部令第13號)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也可以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
2016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132號),其中明確規定不允許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等不符合條件人員納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范圍,對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也不得以事后追補繳費方式增加繳費年限。
Q
辦理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備案后如果又不想在異地報銷了,可不可以轉回當地報銷?需要哪些手續呢?
A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做好跨省異地就醫住院醫療費用直接結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120號)規定,參保人在參保地經辦機構辦理異地就醫備案手續時,選擇了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方式,并且外地就醫時完成了直接結算,此次住院費用是不能再做退費處理,轉回原參保地報銷。
Q
大學畢業后,檔案怎么辦?離職后,檔案放哪里?
A
大學畢業后,高校畢業生學生檔案由高校就業指導中心按照相關規定負責轉遞。工作單位屬于機關事業單位的,轉遞到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屬于國有企業的,轉遞到單位人力資源部門;屬于民營企業、社會組織等沒有人事檔案管理權限的,或自主創業的,轉遞到單位所在地或創業地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機構(一般為縣級以上人社部門所屬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離校未就業畢業生的學生檔案原則上轉遞到戶籍所在地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機構。
離職并實現就業的,其人事檔案根據工作單位性質按規定轉遞到新工作單位的人力資源部門或就業地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機構。離職未就業的, 可轉遞到戶籍所在地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機構。
Q
參保人員去世后,個人賬戶的余額會不會“充公”?
A
按照《社會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參保人員死亡,無論是在職時去世還是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去世,其個人賬戶中的余額,都可依法繼承。
Q
靈活就業人員如何管理人事檔案?
A
根據現行相關政策,靈活就業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可委托其現工作單位所在地(超大城市除外)或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或者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授權的單位管理,其他單位未經授權不得管理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嚴禁個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檔案。
Q
在國外工作的人員,可以在國內繳納社會保險么?應該如何辦理?
A
國外工作但未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中國公民,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在國內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但是,作為國際慣例,大多數國家普遍通過立法強制要求在本國就業的外籍人員必須參加本國的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并給予其國民待遇。因此,在國外工作的中國公民,如果工作國有相關法律規定的,應當從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同時,為避免勞動者在派出國和工作國可能面臨的雙重繳費問題,世界通行做法是通過簽署多雙邊社會保障協定解決。目前我國已與德國、韓國、丹麥等12國簽暑了雙邊社會保障協定。其中,與德國、韓國、丹麥、芬蘭、加拿大、瑞士、荷蘭、西班牙8個國家簽署的雙邊社會保障協定已正式生效實施。
根據上述協定約定,在我國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在一定時期內,可以繼續在我國參保繳費,不在締約另一國參加相應社會保險。具體適用人員范圍、免除險種、辦理流程等信息,可以在我部門戶網站服務之窗欄目查詢。
Q
企業養老保險繳費每月是多少?企業不按照規定比例為職工足額繳納養老保險怎么辦?
A
《中華人民社會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個人應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目前,單位繳費比例各地略有不同,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統一為8%。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Q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解除聘用合同和給予開除處分,有何不同。
A
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要求,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通過簽訂聘用合同,明確聘用單位和受聘人員與工作有關的權利和義務。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35號,以下簡稱《通知》)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2號,以下簡稱《條例》)中關于解除聘用合同的有關規定,聘用單位、受聘人員雙方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有多種(具體情形可參閱《通知》和《條例》),其中《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即,受到開除處分被解除聘用合同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解除聘用合同多種情形中的一種情形。
Q
職業資格取消了,那之前考取的資格證書還有用嗎?
A
2013年以來,我部按照國務院部署要求,牽頭組織開展減少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工作,先后分七批取消了434項職業資格,占部門設置職業資格總數(618項)的70.2%。同時,對地方設置的各類職業資格,按規定要求由各地負責自行取消。2017年9月,經國務院同意,向社會公布實施《國家職業資格目錄》,實行清單式管理。目錄共包括140項職業資格,其中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59項(含準入類36項,水平評價類23項),技能人員職業資格81項(含準入類5項,水平評價類76項)。
為了做好減少和規范職業資格許可認定工作,我部辦公廳先后印發了《關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許可認定事項后續工作的通知》(人社廳發〔2016〕182號)、《關于做好國家職業資格目錄公布實施后技能人員職業資格有關工作的通知》(人社廳發〔2017〕133號),進一步明確了有關政策:持證者之前考取的職業資格取消了,取得的職業資格證書,可作為水平能力的證明。
Q
我可以去哪里參加就業培訓?請問有沒有補貼?是發給個人嗎?
A
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目前,各地符合相關條件的技工院校、職業院校、企業和各類職業培訓機構都可以開展就業技能培訓。
享受職業培訓補貼的人員范圍包括:貧困家庭子女、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含技師學院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以及符合條件的企業在職職工。
職業培訓補貼實行“先墊后補”的辦法。申請補貼材料經人社部門審核合格后,補貼將按規定支付到申請者個人銀行賬戶;對企業和培訓機構代為申請的培訓補貼,按規定支付到企業和培訓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地方各級人社部門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關于職業培訓和培訓補貼的具體辦法,詳情請咨詢當地人社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