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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地方稅務局,嘉興市社會保障事務局:
為貫徹落實《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7〕41號),自2018年1月1日起統一城鄉失業保險政策,農民合同制職工與城鎮職工同等參保繳費,同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個人失業保險繳費基數和費率
從2018年1月1日起,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的農民合同制職工與城鎮職工同等參保繳費,即職工個人不分戶籍統一按照本人工資的0.5%繳納失業保險費。
二、關于失業保險待遇及申領
從2018年1月1日起,農民合同制職工失業后與城鎮職工同等程序申領并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農民合同制職工一次性生活補助停止執行。
農民合同制職工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60日內,持單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按規定辦理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符合失業保險金申領條件的,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費、生育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以及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等促進再就業補貼。
農民合同制職工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當參加職業培訓,開展求職活動,并按月到經辦機構接受失業狀態確認和就業指導。
三、關于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計算
城鄉政策統一前,農民合同制職工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單位為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按50%計算為城鄉政策統一后單位和個人的共同繳費時間,余數不滿1個月的,按1個月計算,與以后的實際繳費時間累計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折算或累計后繳費時間不滿1年的,不領取失業保險金。
四、關于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農民合同制職工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各地不得以戶籍、地域限制其參加當地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五、關于失業保險關系轉移
農民合同制職工跨統籌地區就業的,應及時辦理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其轉出前后的繳費年限按規定折算后累計計算,相關失業保險費用不需轉移。
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農民合同制職工可以選擇在原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戶籍所在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選擇戶籍所在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跨統籌地區流動的,失業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省內轉移的,不轉移失業保險費用,轉出前后的繳費年限按規定折算后累計計算失業保險待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移的,其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所需費用同失業保險關系一并劃轉至遷入地,轉移資金為剩余應享受的失業保險金總額的150%(含基本醫療保險費、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等所需資金)。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 江 省 財 政 廳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2017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