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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1995年我到某單位工作,由于單位效益不好,我被安排待崗,單位為我繳納各項社會保險。2000年我又被一家合資企業聘用,并簽訂勞動合同,該合資企業每個月發給我3500元的工資,包括加班費。由于工作繁重,我在該合資企業工作基本沒有休過周六、日和法定節假日。2009年5月,合資企業與我解除了勞動合同,拒絕按《勞動法》支付加班費,理由是我與其他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所以與該企業之間沒有勞動關系。
律師解答:本案涉及雙重勞動關系是否受到保護的問題。首先,雙重勞動關系指的是勞動者與兩家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形式上的或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我國目前關于雙重勞動關系規定有以下兩種情形:一是非全日制勞動者可以同時在兩家以上用人單位工作,形成多重非全日制勞動關系;二是勞動者與一家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系,并由該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但勞動者卻不為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而為另一家單位提供勞動,并領取勞動報酬。《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從該條可以看到《勞動合同法》對雙重勞動關系的認可,但該法并沒有進一步對后建立勞動關系的待遇作出更清楚的規定。其次,從勞動者的勞動付出應當得到相應回報的角度來說,您在該企業加班加點工作,該企業應當按照勞動標準向您支付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