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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孫某,男,23歲,某建筑公司臨時工。
被訴人:某省龍府建筑公司。
案情:
申訴人于1990年5月10日在被訴方公司做力工。1991年11月,在維修省政府家屬宿舍時在五樓的拐角處墮下摔成重傷,被訴人當即送往市五院搶救治療。1995年3月,被訴人提出不再支持醫藥費。故申訴人到申訴,請求:1、支付醫療費;2、補發工資;3、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費。
調查核實情況:
申訴人于1991年在龍灣公司(后改為龍府公司)做力工,日工資10元,雙方沒簽訂。1991年11月8日下午,申訴人在維修省政府家屬樓時,五樓的拐角處有兩個窗口相隔約一米左右,申訴人為省事,違反規定,從五樓一個屋的窗口往另一個窗口跳,墮下摔成重傷。被訴人隨即將其送至市第五醫院進行治療,診斷為:右肘關節粉碎性骨折,右臂骨粉碎性骨折,右腳關節骨折。住院治療未終結。至1993年,被訴人停止支付醫療費和生活費。1994年11月份以后,申訴人欠市第五醫院5624.39元。1995年3月,被訴方提出不再支付醫藥費。
分析意見:
申訴人在工作過程中負傷,是屬因違章作業造成,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屬范圍,勞動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經市法院法醫室鑒定,申訴人為右肘僵直、右懷關節僵直骨盆骨折,其中右肘關節可實行人工關節術,費用計5000元。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屬七級傷殘,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仲裁結果:
仲裁委員會經調解不成,裁決如下:
1、被訴人支付1993年以后拖欠申訴人的醫藥費5624.39元;
2、被訴人支付申訴人右肘關節人工關節術所需治療費5000元;
3、支付1991年11月至1994年11月治療期間的工資(月工資300元標準)10800元;
4、被訴人一次性支付申訴人生活補助費共計25500元;
5、被訴人支付申訴人交通費,按實際票據計算;
6、案件受理費20元、處理費411.4元,由被訴人承擔。
上述案例僅供參考,如和現行法律、法規不一致,以現行法律、法規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