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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概括
劉某2020年5月經A公司派遣入職杭州B公司,因考慮可能需要在異地掛靠專業證書,遂與用人單位A公司協商暫不在工作地繳納社保。考慮到不繳納社保所涉風險,用人單位要求劉某出具了承諾書,寫明要求公司不繳納社保的理由并保證不要求單位承擔任何責任。2024年劉某因瑣事與用工單位發生矛盾,于是向用人單位A公司送達了《被迫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并提起仲裁,以A公司未繳納社保為由提出被迫離職并索要經濟補償金。
二、爭議焦點
劉某的被迫離職是否成立,是否有權要求A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劉某此前出具了承諾書,明確系個人原因要求公司不繳納社保,盡管該承諾書因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而無效,但是能夠證明對于未給劉某繳納社保一事公司并無主觀惡意。對于此種情形下員工是否有權提出被迫離職并主張經濟補償金,不同的地區存在不同的裁判規則,上海、浙江等地認為該情形下不繳納社保不屬于用人單位過錯,員工主張經濟補償金的不予支持,而北京、河北等地更傾向于支持員工訴求。
三、經驗反饋
員工要求不繳納社保,用人單位如何保存完備的材料以規避風險。
如員工因特殊原因不愿由用人單位繳納社保,用人單位應當保留好相關溝通記錄,以證明不繳納社保系員工提出,并要求員工出具承諾書或書面說明,載明不繳納社保原因、免責承諾等。雖然浙江等地對于員工要求用人單位不繳納社保后又提出被迫離職、并主張補償金的仲裁訴求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員工仍有權要求單位補繳社保,因此可在員工入職后按月支付社保補貼(或在薪酬確認單、工資條中載明員工工資中已包含社保補貼并明確補貼金額),如員工后期要求補繳,則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員工返還相應補貼。